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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员考核注册与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十)保守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企业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申请认可程序

  第六条 申请型式试验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同是提交下列材料:

  (一)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单位发展史、主要成果、目前承担的主要工作;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的经历与年限;

  (四)设计审查技术负责人和各项试验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以及试验员和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名单;

  (五)单位主要建筑物的平面简图(注明办公、试验、仓库、资料保管等设施);

  (六)单位内各项门工作任务的框图;

  (七)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体系文件;

  (八)有关的规范、标准目录;

  (九)主要设计软件和试验设备、仪器(内容包括名称、型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或自制设备投用日期、用途、检定日期、备注)一览表。

  第七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应在四十五天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对被受理的申请单位,由国宾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国家质量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经审查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予以资格认可并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资格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对审查不合格的,经过整改,可于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布取得资格认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已取得认可的型式试验机构需扩大型式试验范围时,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增项审查,合格后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型工试验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复查(已获批准的增加型式试验范围可一并申请复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复查合格后,办理换手续。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有效期满后注销其型式试验资格证书,取消其型式试验资格。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型式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元件进行型式试验后,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机构应对型式试验工作质量、型式试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按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型式试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令其暂停型式试验工作或取消其型式试验资格。

  (一)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

  (二)不能保证型式试验和设计审查工作质量的;

  (三)因失职而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接到用户投诉的(确属型式设计机构责任);

  (五)一年内未从事型式试验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承担资格认可、复查、通报工作中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全称 
归属部门 
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 传真 
单位性质 
负责人情况姓名职务职称电话
单位总负责人    
总技术负责人    
型式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情况
科室名称负责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待定职称总人数
        
        
        
        
        
单位总人数 技术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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