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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员考核注册与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评审工作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表卡、报告等有关质量体系文件;

  (五)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目录;

  (六)证明与评审工作相同或相似的工作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根据评审市场需求和统一规划布局的的原则,向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

  第九条 审查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进行。审查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得超过5人。审查组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合格后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查,现场符合性审查合格后,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申请单位可进行试评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代表跟踪试评审过程。上述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写出审查报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压力管道评审机构批准证书”(简称批准书,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向全国公布获得认可的评审机构名单。

第四章 评审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批准书有效期为五年。评审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延长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第三章规定组织复评。未提出延长有效期申请的,有效期满后,其批准书将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在批准书有效期内,需要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机构,可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扩大评审工作范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仅对评审工作范围扩大部分按第三章规定组织审查。对已到期的,扩大工作范围的审查也可在有效期满时与换证复评合并进行。

  已获得批准书的评审机构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应组织对其重新审查:

  (一)批准认可范围发生变化;

  (二)评审机构进行重大改组;

  (三)有理由证明该评审机构工作质量明显下降;

  (四)评审机构的基本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达不到本办法及其细则规定的要求;

  (五)自前次审查或监督检查之后,评审机构人员变化较大;

  (六)取得批准书后,连续一年内评审工作量不足5个单位的。

  第十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对已获得批准书的评审机构实施管理,在有效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评审机构应每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对该评审机构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改进、暂停评审工作直至吊销批准书的处理。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允许,泄露被评审单位的商业和企业秘密的;

  (四)有其它违反有关法规活动的。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活动时,应按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当发现违纪违规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及时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可制定压力管道评审机构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认可费用由提出申请评审机构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压力管道评审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

地址: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评审机构概况

评审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

 

单位性质

 

所属行业

 

成立时间

 

电话

 

传真

 

 

姓名

职务

职称

专业

评审类别

单位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评审人

 

 

 

 

 

评审员

 

 

 

 

 

评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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