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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十五条 提交评估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工程中心为基地、以工程中心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工程中心发展方向的重大工程技术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主要成果必须由工程中心署名。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对工程中心记名打分,并提出评估意见。国家测绘局审核专家评估结果,按优秀、良好、不合格三类确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应提出整改措施,并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工程中心评估。未提出参加下一年度评估申请或下一年度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将不再列入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序列。
  第二十八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原则上不再进行中期评估。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工程中心,视为放弃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国家测绘局在下一评估期内的项目经费安排中根据科技计划予以优先资助。
  第二十九条 参评工程中心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其依托单位应合理安排评估时间,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提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二、背景与必要性
  1.在国家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国内外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3.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本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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