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冰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体竞字[200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冬季运动管理中心:
现将《冰壶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一)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第二名至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三)第五名至第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第九名至第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2、第二名至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名至第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三)亚洲冬季运动会、太平洋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2、第二名至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3、第五名至第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四)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