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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冰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冰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体竞字[200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冬季运动管理中心:
  现将《冰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一)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第二名至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三)第五名至第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第九名至第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2、第二名至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名至第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三)亚洲冬季运动会、太平洋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2、第二名至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3、第五名至第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四)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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