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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2009)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此次全国各等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申请、审查、发证等,全部以数据电文方式实现在线办理。申请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资质信息变更的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测绘资质申请表》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将在国家测绘局网站公布供下载,不再统一印制和发放。

  三、复审换证工作的时间

  (一)2009年6月1日开始按新《规定》和《标准》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工作。

  (二)2009年6月底前,实现国家测绘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审批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

  (三)2009年7月1日,国家测绘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受理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

  (四)2010年11月,国家测绘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全部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五)2010年12月,总结全国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四、复审换证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此次复审换证对于《规定》和《标准》中有关核心涉密人员培训考核、通用测绘专业软件的测评制度等,待国家测绘局制定相应办法后,再予考核。

  (二)由于近几年来各地对优秀测绘工程的评选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此次复审换证暂不将测绘单位业绩的获奖情况作硬性考核。待测绘单位参加下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再对测绘业绩中的获奖情况进行考核。

  (三)取得测绘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但未被评定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测绘从业人员,可以认定其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测绘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复审换证。《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0年12月31日前未届满的测绘单位,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复审换证;对有效期未届满经审核又不符合新《规定》和《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可以暂时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测绘资质证书》,待一年有效期届满时,按新《规定》和《标准》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测绘资质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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