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
《规定》和《标准》),根据全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国家测绘局决定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复审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测绘资质管理是测绘市场监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这次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是在全党全国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决策部署,测绘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测绘局长会议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开展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次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重要意义,将复审换证工作放在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大局中去统筹安排,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出台一系列服务行业发展的举措,树立测绘部门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努力为创造和谐测绘的新局面,促进我国测绘行业和地理信息产业更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复审换证工作的程序
参加甲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测绘单位,按照
《规定》和《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符合甲级测绘资质标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含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纸质《测绘资质申请表》)和初审意见报国家测绘局进行审查。国家测绘局将审查结果在本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收回旧的《测绘资质证书》;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查的甲级测绘单位可以向国家测绘局提请一次复查,对有效期届满且经复查仍未通过的甲级测绘单位,依法予以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注销测绘资质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