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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紧急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
 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12日 林护字[1987]482号)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国发[1987]77号文件)的各项要求,迅速制止破坏珍稀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护、管理好野生动物资源是各级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应当象保护、管理森林资源一样,把这项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认真贯彻“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饲养繁殖、合理猎取利用”的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各地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把贯彻执行国务院紧急通知作为一件大事,针对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最紧迫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方案,报请人民政府审定后落实。
  在野生动物主要分布的地区,应当按行政区划建立保护责任区,规定禁猎区、禁猎期。国营林业局、林场、自然保护区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保护、管理经营区域内的野生动物资源及栖息环境,负有重要责任。
  要进一步明确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林业公安机关、森林警察、护林员、林业站和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的重要职责之一。要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野生动物的政策法规,积极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发现问题,要认真查处。对本单位职工有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二、认真对一九八五年以来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出口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清查的动物种类,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令规定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对各地揭露出来的各种违法活动,要尽快查明情况,抓紧作出处理。对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案件要抓紧侦破,对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并抓住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推动清查工作的开展。
  各地可根据需要,由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临时清查领导小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做好本地区的清查工作。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管理。凡国家和地方规定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进入集贸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和收购。对商业、供销、外贸单位收购的或流散在群众中的珍稀动物皮张等产品,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进行清查,限期交县以上林业部门。其中属于非法获得的,应予以没收,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属于违章收购或存放多年的,应查明情况,登记造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清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林业部研究处理。各地清查工作应于1988年3月底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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