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
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28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经复字第49号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请示的问题,我院1987年10月15日法(经)复[1987]42号“
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作了原则的答复,你院可参照该批复的原则精神处理。
此复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的请示(87)经复字第4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江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江浦县人武部花木公司(以下简称花木公司)诉江浦县民政局退伍军人服务公司苗木园艺场(以下简称苗木园艺场)购销龙柏树苗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1985年5月15日调解达成协议。江浦县人民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并已送达生效。被告应按调解书于当年6月10日前偿付原告人民币35230元。但是苗木园艺场届时只给付了13500元,尚欠21730元一直未付。
1985年11月,江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清理整顿公司时,花木公司因为不符合经营条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由其主管部门江浦县人武部负责清理其债权债务。苗木园艺场亦于1986年10月自动歇业,人员解散。其时,该场除欠花木公司2万余元外,尚欠银行贷款2万元,无其它财产可清理。
江浦县人武部向江浦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调解协议。
经查:原苗木园艺场申请开业的主办单位是县民政局退伍军人服务公司(已歇业),主管部门是该县民政局。该园艺场有银行帐户、公章、财务合同章,实行独立核算。但该园艺场开办时,除贷款2万元及借火葬场基建费2万元外,无自有资金。
江浦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执行(85)江法经调字20号调解书时,要求苗木园艺场的主管部门江浦县民政局承担苗木园艺场尚未偿付的21730元欠款。江浦县民政局则提出江浦县人武部和江浦县民政局均不是原调解书的诉讼主体,不便作为诉讼当事人执行调解书。据此。县、市两级人民法院逐级向我院报告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