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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9.10 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
  9.11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驾驶室上方应安装红色标志灯并应在车身两侧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9.12 汽车应装备灭火器。
  9.13 摩托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扶手和脚镫。
  9.14 货车车厢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70~100mm的安全架,(自卸车和总质量1t以下的货车除外)。
  9.15 机动列车的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并且要有在行驶中不能因振动、冲击等而分开的有效的安全装置。
  9.16 全挂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全挂车和半挂车车厢底部至地面距离大于800mm时,应在车厢下部两侧装有防护装置;其车架最后端离地最小高度大于800mm时,应在车架后端下方设置防护装置。
  10 特种车的附加要求
  10.1 消防车的车身颜色为R03大红色(按GB3181-82的规定),标志灯具为红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连续调频调”。
  10.2 救护车的车身颜色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红色“+”字、标志灯为蓝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慢速双音转换调”。
  10.3 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为Y07中黄色(按GB3181-82的规定),标志灯具为黄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单音断鸣调”。其车身两侧喷“工程救险”字样。
  10.4 警备车、交通监理车的标志灯为红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
  10.5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备车、交通监理车设置的警报器音调声压应在110~115dB(A)之间。其他车辆不经批准,不得设置警报器和标志灯。
  11 汽车废气排放
  11.1 汽车废气排放应符合GB3842-83《汽车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四冲程汽油机在海拔1000m以下,在怠速工况下的排放值见表5。
  11.2 汽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按GB3845-83《汽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测量。
  11.3 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放烟度应符合GB3843-8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的规定。在海拔1000m以下的地区,柴油车排放烟度值见表6。
  11.4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按GB3846-8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测量。
  11.5 摩托车的怠速污染物应符合GB5366-85《摩托车主要性能指标》的规定,其排放值见表7。
  11.6 摩托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GB5466-86《摩托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的规定。
  12 噪声控制
  12.1 机动车允许的噪声应符合GB1459-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的规定,各类机动车加速行驶时,车外允许最大噪声级应符合表8的规定。
  12.2 轻便摩托车噪声按GB4569-84《轻便摩托车噪声测试方法》的规定进行测量,应符合GB4558-84《轻便摩托车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有关规定。
  12.3 机动车加速行驶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按GB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
  12.4 车内噪声:客车车内最大噪声级不大于82dB(A),其测试方法应按GB1496-79的规定进行。
  13 附则
  13.1 4.12条、9.1条、9.3条、9.4条对于1988年底以前生产的车辆可以例外。
  13.2 5.4.5款对于1988年底以前生产的车辆例外。
  13.3 1.6条中对于1988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用“解放牌”汽车底盘改装的铰接式公共汽车可以例外。
  13.4 5.4.1条对于1988年底以前生产的车辆可以例外。
  13.5 9.8条对于1989年底以前生产的车可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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