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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5.4 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5.4.1 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4599-8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规定,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6948-86《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规定。
  5.4.2 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
  5.4.3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且当前照灯启闭及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点亮。
  5.4.4 空载高为3.0m及以上的客车及厢式货车均须安装示廓灯。
  5.4.5 汽车应设置危险报警闪光灯。
  5.4.6 车辆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Hz应为1.5±0.5,起动时间不大于1.5s。
  5.4.7 总长超过9m的车辆(不包括全挂列车)两侧其前方须装设侧向转向信号灯。
  5.4.8 机动车驾驶室的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灯。
  5.4.9 驾驶室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并不得眩目。
  5.4.10 各种客车及无轨电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5.4.11 对于安装一只或两只前照灯的机动车,每只灯的发光强度应为15000cd以上;对于安装四只前照灯的车辆,每只灯的发光强度应为12000cd以上。
  5.4.12 车辆的转向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制动灯的生理可见度,在阳光下距30m可见,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前、后位灯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后牌照灯的生理可见度,夜间好天气,20m能看清牌照号码。
  5.5 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5.5.1 喇叭性能要求:
  a.机动车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声音悦耳;
  b.城市用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面高1.2m处应为90~105dB(A)。
  5.5.2 发电机应技术性能良好。蓄电池应保持常态电压。所有电器导线均须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封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需装设绝缘套管。
  5.5.3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何一个线路如出现故障,不得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5.5.4 机动车应装有水温表、电流表(或充电指示灯代替)、燃油表、车速里程表、气压表、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指示灯代替)等各种仪表及开关,并应保持灵敏有效。
  5.5.5 大客车及装用柴油机的货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
  5.5.6 无轨电车的电器要求:
  a.无轨电车易起动、加速平稳、运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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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牵引电机换向器的火花不得大于1-级,无异响,绝缘性能良好。电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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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绝缘电阻:当周围空气相对湿度在75%~85%时应不小于3MΩ;当相对湿度在85%以上时,应不小于1MΩ;
  c.集电头动作应灵活,不卡滞。集电头应具有安全保护装置,当集电头与集电脱离时,不得直接落地;
  d.线网在标准高度5.75m情况下,集电靴与接触线网的压力应能在80~110N范围内调节;行驶中不产生较严重的火花。
  6 行驶系
  6.1 轮胎要求:
  a.轮胎的磨损:轿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在磨损后应不少于1.6mm,其他车辆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b.轮胎胎面因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c.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c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d.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
  e.机动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6.2 车轮横向和径向摆动量;小型汽车和摩托车不大于5mm,其他车辆不大于8mm。
  6.3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的U形螺栓须紧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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