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气压制动系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贮气筒应装有放水阀。
4.10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发动机在中等转速下,4min(列车为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标气压应从零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392kpa气压计)。贮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车辆在连续五次全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392kpa气压计)。
4.11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4.12 汽车和无轨电车行车制动系部分管路失效时,其余部分制动效能仍能保持原规定值的30%以上。
4.13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的附着系数为0.7)上的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对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1中满载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
4.14 机动车用制动减速度检验制动性能:
a.机动车在平坦、硬实、清洁和干燥的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附着系数为0.7)的制动稳定减速度和跑偏量应按表2的要求检验。对于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2满载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
b.制动系协调时间(系指在紧急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制动稳定减速度达到表2规定值或制动力达到表4规定值的时间)的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汽车拖带挂车时间的协调时间,不得大于牵引车最大允许值再加0.2s的时间。
4.15 汽车用制动力检验制动性能:
a.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检测制动力应符合表4规定的要求。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表4满载检验制动要求进行检验;
b.制动力平衡要求:前轴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大于该轴轴荷的5%,后轴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8%;
c.制动系协调时间按4.14b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4.16 车辆的制劝性能如能符合4.13条、4.14条和4.15条之一者,即为合格。
4.17 机动车辆动完全释放时间(系指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完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不得大于0.8s。
4.18 机动车辆驻车制动性能要求:车辆空载正反两个方向在20%的坡道上使用驻车制动装置5min以上应保持固定不动;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测驻车制动力时,车辆在空载状态,使用驻车制动装置时,驻车制动力总和不得大于该车整备质量的20%。
5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5.1 车辆的灯具应安装牢靠,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关。开关位置应适当,便于驾驶员操作。开关上须有符合GB4094-83《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规定的图案。
5.2 照明和信号装置。
5.2.1 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规定,其他机动车可参照GB4785-84的规定执行。
5.2.2 轻便、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应设置远光灯、近光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各一个,前、后转向信号灯各二个,侧三轮摩托车在边斗上应设置前位灯、后位灯各一个,光色应符合GB4785-84的有关规定。
5.2.3 全挂车应在车辆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挂车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mm。
5.3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5.3.1 机动车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车辆空载,允许乘1名驾驶员。前照灯在距屏幕10m处,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75~0.80H(H为前照灯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右均不得大于100mm。
5.3.2 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灯在屏幕上的调整。要求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85~0.9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灯向左向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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