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车辆(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不小于35°。
1.8 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检查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接连部位,不允许漏水。
1.9 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得有滴油现象。
1.10 车速表检查
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15%~-10%。即: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应为36至46km/h。
1.11 车辆外观
a.车辆外观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坚固,无缺损,并且有正常的技术性能;
b.车体应周正,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不大于40mm。
2 发动机
2.1 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怠速稳定,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得低于原额功率的75%。
2.2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
2.3 化油器、消声器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
2.4 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2.5 发动机点火系、供油系、润滑系、冷却系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3 转向系
3.1 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
3.2 机动车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轻便、无阻滞现象。车轮转到极限位置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3.3 机动车转向轮转向后应有自动回正能力,以保持机动车稳定的直线行驶。
3.4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超过15°。
3.5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其方向盘不得有摆振、路感不灵、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
3.6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以10km/h的速度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圆周力不得大于245N。
3.7 机动车转向桥负荷大于4t时,必须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器的车辆,当转向助力器失效后。仍具有用方向盘控制车辆转向的能力。
3.8 机动车辆的最小转弯直径,以前外轮轨迹中心线为基线测量其值不得大于24m。当转弯直径为24m时,前转向轴和未轴的内轮差(以两内轮轨迹中心线计)不大于3.5m。
3.9 机动车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3.10 用测滑仪检验前轮的侧滑量其值不得超过5m/km。
3.11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3.12 摩托车的前叉和转向把不得有变形、裂损和不灵活等现象。
4 制动系
4.1 机动车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轻便、二轮、边三轮摩托车只要求有行车制动装置。
4.2 行车制动系的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4.3 行车制动系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踏板力不得超过700N。手握力不超过300N。
4.4 行车制动系最大制动效能应在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以内达到。
4.5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安装位置要适当,其操纵杆必须有一定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杆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产生最大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器应在第三次拉动拉杆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最大制动效能。
4.6 驻车必须能通过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住,并且施加于操纵杆上的力应不大于500N。
4.7 对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辆,当气压升至590kpa时,在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其气压的降低应不超过9.8kpa。在气压为59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踏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单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19.6kpa,列车不得超过29.4kpa。
4.8 采用液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当制动踏板压力最大量,保持1min。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底板移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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