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条 医院中的手术室,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7.2.4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
一、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二、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三、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四、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五、建筑内的厨房。
第7.2.5条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第7.2.6条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7.2.7条 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非燃烧体。
第7.2.8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设施。
第7.2.9条 高层工业建筑的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非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
第7.2.10条 冷库采用稻壳、泡沫塑料等可燃烧材料作墙体内的隔热层时,宜采用非燃烧隔热材料做水平防火带。防火带宜设置在每层楼板水平处。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保温层宜用非燃烧体墙分隔开。
第7.2.11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设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隔墙和0.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三节 屋顶和屋面
第7.3.1条 闷顶内采用锯末等可燃材料作保温层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囟周围50cm、金属烟囱70cm范围内,不应采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
第7.3.2条 舞台的屋顶应设置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或在侧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高侧窗,其总面积不宜小于舞台(不包括侧台)地面面积的5%。
第7.3.3条 超过二层有闷顶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应设置老虎窗,其间距不宜超过50m。
第7.3.4条 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应设有不小于70cm×70cm的闷顶入口,但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小于两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地方。
第四节 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第7.4.1条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三、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
四、在住宅内,可燃气体管道如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设施。
注: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第7.4.2条 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净宽可不小于80cm。
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在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第7.4.3条 作为丁、戊类厂房内的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净宽不小于80cm的金属梯。
第7.4.4条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第7.4.5条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第7.4.6条 高度超过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有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但不应面对老虎窗,并宜离地面3m设置宽度不应小于50cm。
第7.4.7条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第7.4.8条 库房门应向外开或靠墙的外侧设推拉门,但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侧拉门。
第五节 天桥、栈桥和管沟
第7.5.1条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气体、可燃粉料和甲、乙丙类的液体的栈桥,均应采用非燃烧体。
第7.5.2条 运输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资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用的通道。
第7.5.3条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设有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超过3000立方米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二层的居住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第8.1.2条 消防给水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8.1.3条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和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的麻质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1/s。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③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2.5m/s。
第二节 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8.2.1条 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
表8.2.1 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
人数 │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一次灭火用水量
(万人) │ (次) │(1/s)
───────────┼────────────┼───────────
≤1.0 │1 │10
≤2.5 │1 │15
≤5.0 │2 │25
≤10.0 │2 │35
≤20.0 │2 │45
≤30.0 │2 │55
≤40.0 │2 │65
≤50.0 │3 │75
≤60.0 │3 │85
≤70.0 │3 │90
≤80.0 │3 │95
≤100.0 │3 │100
───────────┴────────────┴───────────
注:城镇室外消防用水量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包括堆场、储罐)和民用
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当工厂、仓库、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本表规定
时,仍应确保其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8.2.2条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
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一、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
1的规定;
表8.2.2-1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表
───┬───┬───┬───┬────────────────────
│基地 │附有居│同一时│
名称 │面积 │住区人│间内的│
│(ha) │数 │火灾次│ 备注
│ │(万人)│数 │
───┼───┼───┼───┼────────────────────
│ │≤1.5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
│ │ │ │算
工 │≤100 ├───┼───┼────────────────────
厂 │ │>1.5 │2 │
│ │ │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
│>100 │不限 │2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
│ │ │ │计算
───┼───┼───┼───┼────────────────────
仓库民│ │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 、储罐)
用建筑│不限 │不限 │1 │计算
───┴───┴───┴───┴────────────────────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如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
计算。
二、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三、一个单位内有泡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
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将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
-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但采用的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
的规定。
表8.2.2-2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
建筑物体积(m3) │ │ │ │ │ │
一次灭火用水量 │ │1501- │3001- │5001- │20001-│>50000
建筑名称 │≤1500│3000 │5000 │2000 │50000 │
及类别 │ │ │ │ │ │
耐火等级 │ │ │ │ │ │
─┬─┬──────┼───┼───┼───┼───┼───┼─────
│厂│甲、乙 │10 │15 │20 │25 │30 │35
一│ │丙 │10 │15 │20 │25 │30 │40
、│房│丁、戊 │10 │10 │10 │15 │15 │20
二├─┼──────┼───┼───┼───┼───┼───┼─────
级│库│甲、乙 │15 │15 │25 │25 │- │-
│ │丙 │15 │15 │25 │25 │35 │45
│房│丁、戊 │10 │10 │10 │15 │15 │20
├─┴──────┼───┼───┼───┼───┼───┼─────
│民用建筑 │10 │15 │15 │20 │25 │30
─┼───┬────┼───┼───┼───┼───┼───┼─────
│厂房或│乙、丙 │15 │20 │30 │40 │45 │-
│ ├────┼───┼───┼───┼───┼───┼─────
三│库 房│丁、戊 │10 │10 │15 │20 │25 │35
级├───┴────┼───┼───┼───┼───┼───┼─────
│民用建筑 │10 │15 │20 │25 │30 │-
─┼────────┼───┼───┼───┼───┼───┼─────
四│丁、戊类厂房或库│10 │15 │20 │25 │- │-
级│房 │ │ │ │ │ │
├────────┼───┼───┼───┼───┼───┼─────
│民用建筑 │10 │15 │20 │25 │- │-
─┴────────┴───┴───┴───┴───┴───┴─────
注:①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
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②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
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③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
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第8.2.3条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3的规定。
表8.2.3 堆场、储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
名称 │总储量或总容量 │消防用水量
│ │(1/s)
──┬─────────────┼─────────┼─────────
│ │30-500 │15
粮食│ │501-5000 │25
(t) │圆筒仓土圆囤 │5001-20000 │40
│ │20001-40000 │45
├─────────────┼─────────┼─────────
│ │30-500 │20
│席穴囤 │501-5000 │35
│ │5001-20000 │50
──┴─────────────┼─────────┼─────────
棉、麻、毛、化纤百货 │10-500 │20
(t) │501-1000 │35
│1001-5000 │50
────────────────┼─────────┼─────────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 │50-500 │20
(t) │501-5000 │35
│5001-10000 │50
│10001-20000 │60
────────────────┼─────────┼─────────
│50-1000 │20
木材等可燃材料(立方米) │1001-5000 │30
│5001-10000 │45
│10001-25000 │55
────────────────┼─────────┼─────────
煤和焦炭(t) │100-5000 │15
│>5000 │20
─────┬──────────┼─────────┼─────────
可燃气体储│ │501-10000 │20
罐或储罐区│湿式 │10001-50000 │25
(立方米)│ │>50000 │30
├──────────┼─────────┼─────────
│ │≤10000 │20
│干式 │10001-50000 │30
│ │>50000 │40
─────┴──────────┴─────────┴─────────
第8.2.4条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
.4的规定。
表8.2.4 室外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用水量
─────────────────┬──────────────────
单台变压器油量(t) │消防用水量(1/s)
─────────────────┼──────────────────
5-10 │ 40
>10-30 │ 60
>30 │ 80
─────────────────┴──────────────────
第8.2.5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
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一、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配置泡沫的用水量、扑灭流散液体火焰泡沫
管枪配置泡沫的用水量之和确定。
1.固定顶立式罐、油池的空气泡沫或泡沫混合液量应按储罐或油池的投影面
积计算。其空气泡沫或空气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8.2.5-1的规
定。
表8.2.5-1 空气泡沫或空气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
──────┬───────────────┬─────────────
设置方式 │固定式、半固定式 │移动式
──────┼───────┬───────┼─────┬───────
供给强度│泡沫 │混合液 │泡沫 │混合液
│(1/s.平方米) │(1/min.平方米)│(1/s.平 │(1/min
油口类别 │ │ │ 方米) │.平方米)
──────┼───────┼───────┼─────┼───────
甲、乙类 │0.8 │8 │1.0 │10
──────┼───────┼───────┼─────┼───────
丙 类 │0.6 │6 │0.8 │8
──────┴───────┴───────┴─────┴───────
2.浮顶油罐的空气泡沫或泡沫混合液量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
计算。其空气泡沫或空气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给强度,当采用PC4、PC8型泡
沫产生器时,空气泡沫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s·m2(混合液的供给
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平方米);当采用PC16型泡沫产生器时,
空气泡沫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5l/s·平方米(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
于15l/min·平方米)。
浮顶油罐的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应符合表8.2.5-2的规定。
表8.2.5-2 泡沫产生器最大保护周长
──────────────────┬─────────────────
泡沫产生器 │ 最大保护周长
─────┬─────┬──────┼─────────────────
│泡沫产生量│混合液量 │
型号 │(1/s) │(1/min) │ (m)
─────┼─────┼──────┼─────────────────
PC4 │25 │250 │14
PC8 │50 │500 │28
PC16 │100 │1000 │48
─────┴─────┴──────┴─────────────────
泡沫堰板罐壁应为1.2-1.4m。浮顶油罐当采用机械密封时,堰板的高
度不应小于0.25m,当采用软密封时不应小于0.9m。
注;浮顶油罐采用的泡沫产生器最大型号不应大于PC16型。
3.固定顶立式油罐采用氟蛋白空气泡沫液下喷射灭火设备时,其泡沫混合液
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平方米,发泡倍数应按三倍计算。
4.水溶性液体储罐采用抗溶性泡沫灭火时,其泡沫和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
不应小于8.2.5-3的规定。
5.地上、半地下以及地下无覆土的卧式罐的泡沫混合液量,应按防火堤内的
面积计算,当防火堤内的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时,仍可按120平方米计算(掩
体罐的泡沫混合液量,应按掩蔽室的面积计算)。其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
于12.5l/min·平方米。
注:分组布置的地上卧式罐且每组设有防火隔火堤时,可按较大罐的投影面积
计算。
6.扑灭流散液体火焰需用泡沫混合液量,应按罐区最大罐采用PQ8型泡沫
管枪数量确定。其泡沫管枪数量不应少于表8.2-4的规定。
表8.2.5-3 抗溶性泡沫和混合液的供给强度
──────────────────┬─────────────────
│供给强度
液体名称 ├─────────────────
│泡沫 混合液
│(1/s·平方米) (1/min·平方米)
──────────────────┼───────┬─────────
甲醇、乙醇、异丙醇、醋酸乙脂丙酮等 │ 1.50 │15
异丙醚 │ 1.50 │15
乙醚 │ 3.50 │35
──────────────────┴───────┴─────────
表8.2.5-4 需用泡沫管枪数量和泡沫混合液量
───────────┬──────────┬─────────────
罐区内最大罐直径 │需配备PQ8型泡沫枪数 │泡沫混合液量
(m) │ (支) │(1/s)
───────────┼──────────┼─────────────
>15 │ 2 │ 16
15-25 │ 3 │ 24
>25 │ 4 │ 32
───────────┴──────────┴─────────────
7.泡沫灭火延续时间按30min计算。
二、储罐区的冷却用水量,应按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
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表8.2.5-5的规定。
表8.2.5-5 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
设备 │ │ │
类型 │ 储罐名称 │供给范围 │供给强度
─┬─┼───────────────┼─────────┼──────
│ │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60(1/s.m)
│着├───────────────┼─────────┼──────
│火│浮顶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45(1/s.m)
移│罐├───────────────┼─────────┼──────
动│ │卧式罐 │罐表面积 │0.10(1/s.m2)
式│ ├───────────────┼─────────┼──────
水│ │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无覆土的表面积 │0.10(1/s.m2)
枪├─┼─────┬─────────┼─────────┼──────
│ │固定顶 │ 非保温罐 │ │0.35(1/s.m)
│相│立式罐 ├─────────┤罐周长的一半 ├──────
│邻│ │ 保温罐 │ │0.20(1/s.m2)
│罐├─────┴─────────┼─────────┼──────
│ │卧式罐 │罐表面积的一半 │0.50(1/s.m2)
│ ├───────────────┼─────────┼──────
│ │半地下、地下罐 │无覆土罐表面积的一│0.10(1/s.m2)
│ │ │半 │
─┼─┼───────────────┼─────────┼──────
固│着│立式罐 │罐周长 │0.50(1/s.m)
定│火├───────────────┼─────────┼──────
式│罐│卧式罐 │罐表面积 │0.10(1/s.m2)
设├─┼───────────────┼─────────┼──────
备│相│立式罐 │罐周长的一半 │0.50(1/s.m)
│邻├───────────────┼─────────┼──────
│罐│卧式罐 │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1/s.m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