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婚姻法离婚的父母
对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函
(1987年8月21日
(87)民他字第43号)
外交部领事司:
你司(87)领四转字第13号来函收悉。
关于英国驻华使馆就按中国
婚姻法离婚的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规定如何理解的来照,经研究,我们认为: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由他方抚养的子女。英国驻华使馆认为,按照中国
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并不取消没有抚养教育子女一方的权利,双方仍具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合法权利,这种理解是符合中国
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