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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新罪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何时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新罪判决
 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何时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1月5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新罪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什么时间计算》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原判刑罚并未停止执行的,应当依照刑法六十六条的规定,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对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应从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新罪
       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什么时间计算问题的电话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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