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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自诉刑事案件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撤销原审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第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自诉刑事案件
 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撤销原审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9月25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第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自诉刑事案件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撤销原审判决问题的电话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刑事自诉第二审案件,可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第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自诉刑事案件应
         采用何种法律文书撤销原审判决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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