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用地的批后监管和监督检查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以及《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范和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管,确保已供土地尽快形成有效住房供给。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对没有按约定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疑难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省(区、市)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制度。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分两次将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及执行情况汇总报部,同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各项政策落实的督察。部已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纳入保增长保红线行动,适时选择部分省市进行重点抽查。
联系人:王忠、卢静
电 话:010-66558836,010-66558834
Email:landchina218@163.com
附件:1.2009-2011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表
2.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2009-2011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表
填报单位: 省(区、市) 单位:公顷
年份
| 总计
| 廉租住房
用地
| 经济适用
住房用地
| 棚户区
改造用地
| 农村危房
改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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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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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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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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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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