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举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污水的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我部起草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部决定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中拟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一)拆迁、移动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审批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移动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
(二)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技术负责人、生产运行关键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生产运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污水处理厂停运的审批
污水处理厂因设施检修、大修等情形需部分停运或者停运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可能造成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自然水体的,经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听证会定于2009年5月22日上午在北京世纪国建宾馆举行。
三、听证会代表
1、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代表3名,污水处理从业人员代表3名,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养护单位代表1名,地方排水主管部门代表1名,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表1名。
2、特邀排水与污水处理专家代表2名。
听证会代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从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