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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休干部房租补贴相关文件执行若干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休干部房租补贴相关文件执行若干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9〕108号)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军休干部房租补贴相关文件执行若干问题的请示》(沪民办发〔2008〕63号)收悉,经与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总政治部干部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住房补贴经费”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发〔1994〕19号)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即指房租补贴,下同)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实行分税制以后,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南五省(市)1986年12月31日以前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地方财政解决,1987年1月1日以后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1983年12月31日以前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地方财政解决,1984年1月1日以后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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