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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失效]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共同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资产委托人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应当遵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投资说明书。投资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投资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四)投资风险揭示;

  (五)初始销售期间;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资产管理人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保证有充足时间供资产委托人审阅合同内容,并对资产委托人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制作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应指派专人就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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