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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10号)


  现公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规范投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好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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