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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第四章 请求程序

  十三、提出请求

  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助请求。但紧急情况下,经受请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并于十日内以书面确认。

  请求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请求部门、请求目的、事项说明、案情摘要及执行请求所需其他资料等。

  如因请求书内容欠缺致无法执行请求,可要求请求方补充资料。

  十四、执行请求

  双方同意依本协议及己方规定,协助执行对方请求,并及时通报执行情况。

  若执行请求将妨碍正在进行之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可暂缓提供协助,并及时向对方说明理由。

  如无法完成请求事项,应向对方说明并送还相关资料。

  十五、不予协助

  双方同意因请求内容不符合己方规定或执行请求将损害己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等情形,得不予协助,并向对方说明。

  十六、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请求协助与执行请求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七、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书所载目的事项,使用对方协助提供之资料。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八、互免证明

  双方同意依本协议请求及协助提供之证据资料、司法文书及其他资料,不要求任何形式之证明。

  十九、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就提出请求、答复请求、结果通报等文书,使用双方商定之文书格式。

  二十、协助费用

  双方同意相互免除执行请求所生费用。但请求方应负担下列费用:

  (一)鉴定费用;

  (二)笔译、口译及誊写费用;

  (三)为请求方提供协助之证人、鉴定人,因前往、停留、离开请求方所生之费用;

  (四)其他双方约定之费用。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一、协议履行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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