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