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国家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测绘局(副部级),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查工作交给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基础测绘及其他重要测绘的具体技术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开展测绘基础研究和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测绘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
(三)拟订地籍测绘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确认地籍测绘成果。
(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组织查处全国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
(五)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六)负责管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国测量标志的保护,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七)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与有关部门共同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
(八)负责测绘科技创新相关工作,指导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开展测绘对外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