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
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新闻办、
贸促会关于加强企业境外参展
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协字〔200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司法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版权局、新闻办、贸促分会: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境外展会参展,向世界展示我国企业的产品和品牌、形象,对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扩大产品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个别参展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以及一些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执法为手段加强贸易保护等原因,我国企业在境外参展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甚至被以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名义查抄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产品的信誉,损害了我国企业和国家的形象。为加强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树立我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产品出口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企业加强境外参展知识产权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引导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指导企业加强境外参展知识产权管理,了解展会所在国边境知识产权保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加强境外参展产品知识产权的自我审核,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检索,降低境外参展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二、指导组展单位加强对企业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审查
出境参展管理、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组展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指导组展单位对参展企业展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加强审核把关,要求企业慎重选择出境展品,做出相关承诺,避免境外参展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要指导组展单位建立境外参展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情况信用档案,对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从严把关。
三、积极提供境外展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企业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出境展品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指导企业做好展前准备工作,备齐必要的证明文件。要组织进行境外展会知识产权预警监测,加强专业化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为有关行业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对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境外展会,商务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贸促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或指导聘请熟悉境外展会知识产权业务的专家、律师提供现场法律服务,帮助和指导参展企业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