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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
(2008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考试,依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协会的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四条 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 18 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的,报名及考试成绩无效: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

  (二)以前年度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时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受到停考处分,停考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 考试科目

  第六条 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期货基础知识和期货法律法规两科,内容包括:期货基本知识,国家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从业规范等。

  第七条 考试采取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线。单科考试成绩在当年和以后两个年度内有效。全部成绩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长期有效。

第四章 考试组织

  第八条 协会统一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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