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在营业场所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和培训;委托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IB)的期货公司,应经常性地对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并通过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制作期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投资品种介绍、交易流程等多种宣传折页,或编写期货交易手册、入市指南、风险教育案例汇编等资料,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供投资者取阅。
第二十四条 风险教育是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期货公司关于期货交易的宣传册、说明书、协议、研究报告等材料中必须有风险揭示的内容,并在醒目位置注明,不得使用夸大或诱导类用语,渲染期货投资的财富效应。
第五章 地方协会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方协会应加强对本地区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鼓励或组织本地区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地方协会要把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检查重点包括各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者园地建设、教育手册和宣传资料、开户环节的客户调查和评估、风险提示情况以及对新入市投资者的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地方协会要视市场及地区内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信息交流、经验推介、案例剖析;及时汇集本辖区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先进单位经验、典型案例并报送协会进行宣传和表彰;对教育活动落实不力、严重滞后、流于形式的期货经营机构和负责人,应责令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六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在每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同时抄送注册地的地方协会。
第二十九条 地方协会应在每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并根据协会要求及时将辖区内会员单位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检查情况和结果报送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