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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重视对新入市投资者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投资者的基本信息、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了解;经过调查评估,对于抗风险能力较弱、缺乏社会福利保障、投资亏损以后生活可能发生重大问题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合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员,应向其说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尽量说服其不要参与期货交易。
  第十八条 对新开户的客户,期货公司应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各种有效方式,提高投资者在以下方面的认识:
  (一)对期货市场的认识。包括期货基础知识、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制度、各种交易方式和操作方法等;
  (二)对参与期货交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认识。包括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合同协议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金账号和结算资料查询、追加保证金与强行平仓规定、收费标准、投诉的渠道和维权方式等;
  (三)对投资风险的认识。要让投资者了解期货与其他投资工具不同的风险特征,认识到进行期货交易既可能有较大盈利,也可能出现较大亏损,投资者必须承担从事期货交易亏损可能导致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将投资者教育内化为单位的合规运行机制,在从事以下各项业务操作时严格执行业务规范,重点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
  (一)在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后,应提醒投资者妥善保管交易密码、资金账户密码等重要资料,提示客户不要在非法营业网点从事期货交易;
  (二)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开户人员应对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进行详细讲解,认真履行风险揭示义务,指导投资者阅读风险揭示书,要求投资者在空白位置抄写规定字句并签字;
  (三)在交易委托系统和结算系统中设置风险提示的有关内容,确保投资者在进行操作时及时知晓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机制,可以通过交易委托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短信、网络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客户服务电话要有专人接听,及时解答投资者的咨询。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扩大投资者教育的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公司可以与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合作,通过开设专题,举办仿真交易大赛,期货知识竞赛等活动,介绍期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风险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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