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对期货宣传材料的审查制度,业务部门为拓展市场、发展业务需要开展宣传活动时,要提前向公司报备,由公司统一审定宣传资料,严格把关,确保宣传内容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知识教育、法规教育、风险教育和维权教育等,具体包括:
(一)介绍期货基础知识、产品知识、交易制度、规则和流程;
(二)宣传期货市场的政策法规;
(三)充分揭示期货投资的风险,并使投资者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
(四)帮助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五)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效果。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具体形式可以包括:
(一)在公司网站首页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等专栏;
(二)在市场开发、开户、交易等有关业务环节中设置风险提示的内容;
(三)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解答投资者的问题;
(四)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培训、研讨会等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五)在营业场所放置公司宣传手册、品种推介手册、风险揭示书、期货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等宣传材料,以及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交易所制作的投资者教育宣传资料,供投资者免费查阅;
(六)组织开展期货仿真交易,增强投资者对期货交易的感性认识;
(七)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组织的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
(八)其他合规有效的方式。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教育园地等专栏,对期货基础知识、交易规则、风险揭示、交易流程、公司合同文本等进行展示,并披露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情况、营业执照及开展期货业务的核准文件等内容,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并以适当方式将查阅方式告知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