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和主要任务
第四条 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熟悉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期货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 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要把“风险讲够、规则讲透”,履行产品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并使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对从事期货交易的结果负责。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正确处理投资者教育与公司风险控制、市场开发、期货知识普及和宣传的关系,不能将市场开发、路演及行情研讨等简单等同于投资者教育,也不能以投资者教育代替风险控制。
第三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组织与制度安排
第七条 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规范化管理和合规经营的基础性工作,是公司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牢固树立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是对投资者负责、对本企业负责、对市场负责的理念,并应建立期货投资者教育的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
第九条 为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协会将专门设立期货投资者教育基金,用于编写和制作投资者教育的宣传材料、开展期货投资者教育远程学院等基础建设;期货公司应安排投资者教育的经费预算,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投资者教育的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和流程,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突出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的组织、制度和人才队伍,树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全员意识,指定一名高管人员和专门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检查与落实情况,并选择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的优秀培训人才,科学有效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本单位投资者的不同类别和层次,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投资者尤其是新入市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工作;加强对投资者需求及风险偏好的了解,及时改进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