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央单位的申请和财政部的批复均必须以公文格式印发,财政部和中央单位不得以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案等材料代替批复公文。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申请公文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
(二)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
(四)供应商名称、代理机构名称、相关产品名称和该产品近1年内的市场价格。
(五)3位以上专家针对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分别出具的手写意见原件。
(六)因采购任务紧急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七)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证明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文件。
(八)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七条 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
(二)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
(四)相关产品的名称、供应商名称和前1年内的市场价格。
(五)在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
(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出具的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
(七)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八条 专家意见中应当载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家原则上不能是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
专家意见应当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批依据。
第九条 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司局加盖公章。因采购任务紧急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应当加盖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