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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根据全国爱卫办的部署和地方各级爱卫办的实际需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农村改厕的不定期技术指导。
  第九条 省、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所辖地区农村改厕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粪便无害化效果监测与卫生学评价。检测、分析、评价方法按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执行。
  第十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农村改厕技术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与个人、检查验收人员、基层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相关的健康教育工作等。
  第十一条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要充分利用农村各类宣传载体,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改厕相关健康教育活动,促进群众自我管理、正确使用卫生厕所等健康行为的形成。
  第十二条 技术培训内容包括:粪便无害化原理、厕所建造技术、厕所使用与管理要求、厕所建造质量的现场检查与验收方法、厕所的卫生学评价方法、改厕与肠道传染病等防控相关卫生知识以及传播技巧等。

第四章 产品安全和质量保障管理

  第十三条 省、地市、县级爱卫办负责监督本地区改厕产品的质量、相关企业后续服务等。承担厕所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在持有资质证明前提下,必须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承建、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选择整体结构或预制产品,需经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性检测、评价并出具报告报省级爱卫办备案。
  第十五条 厕所的结构、材料均应符合《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不得任意改变规范技术要求与施工质量。不宜使用对农田土壤、居民环境、人体健康具有影响的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参与产品供应投标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和样品。中标产品在未经申报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改变产品的质量,企业对售后服务应有明确的文字承诺。
  第十七条 新改厕的地区,应先建造“示范厕所”,经省级爱卫办认可后,方可在该地区推广。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省、地市、县级爱卫办负责对本地区新、改建厕所的检查验收,开展不定期检查、监督与技术指导,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辖区内改厕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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