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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卫生厅局:

  为规范全国农村改厕工作,加快农村改厕进程,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

  2.《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1
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改厕管理工作,加快农村改厕进程,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村户厕的新建或改建工作。
  第三条 农村改厕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负责,财政补贴、多方筹资,社会参与、群众动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全国爱卫办统一管理全国农村改厕工作,协调卫生、建设、农业、环保、财政等爱卫会委员部门共同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团体的作用,全面开展农村改厕工作。
  第五条 省、地市、县级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农村改厕工作,制定改厕发展规划,协调卫生、建设、农业、环保、财政等爱卫会委员部门共同推进改厕工作。
  第六条 各级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群众需求,制定改厕计划,建立健全农村改厕效果评价体系,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第三章 技术培训与健康教育管理

  第七条 各级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技术培训、健康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组织技术部门,动员社会机构、团体及志愿者,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农村改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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