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监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开展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质量控制和人员培训,水样采集、实验室分析和现场调查,资料收集、数据审核、数据处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编制监测技术报告。
第七条 具体实施监测工作的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省级或以上计量认证(暂未通过的县市,由地市级具体实施),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配备与完成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对监测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
第九条 水质分析结果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第十条 监测范围、指标、频率、合格率计算及规范性监测表格式,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监测方案时确定。
第十一条 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情况和相关资料,开展水性疾病监测。
第十二条 监测基础数据由县市、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省份监测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认,经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同意后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本级监测技术报告报同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将全国监测技术报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县市、地市级和省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级监测报告和技术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及时将全国监测报告和技术报告报卫生部。
第十五条 监测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技术培训、监测进度及结果、检测原始资料、技术督导等与监测相关的全部资料。监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