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
附件2: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工作的函。
联系人:曾珏
电 话:66557017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
正面:(略)
外业核查调查员证正面简要说明:
1. 调查员证颜色:蓝色。
2. 调查员证尺寸:11.5cm(长)×8.3cm(宽)。
背面:(略)
外业核查调查员证背面简要说明: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2.《
土地调查条例》第
十六条的:土地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土地调查人员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土地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作业以及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应当出示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3. 《
土地调查条例》第
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4. 《
土地调查条例》第
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