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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的通知

  附件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

  附件2: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工作的函。

  联系人:曾珏

  电 话:66557017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
  正面:(略)

  外业核查调查员证正面简要说明:
  1. 调查员证颜色:蓝色。
  2. 调查员证尺寸:11.5cm(长)×8.3cm(宽)。

  背面:(略)

  外业核查调查员证背面简要说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2.《土地调查条例》第十六条的:土地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土地调查人员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土地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作业以及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应当出示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3.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4.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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