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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外业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识使用说明》的相关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以便函形式告知当地土地调查办公室,开展外业核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统一制作外业核查调查员证,在外业核查工作中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员证使用

  外业核查调查员证是外业核查工作人员证明身份和开展外业核查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外业核查人员在进入核查工作区,开展外业核查工作时,必须全程佩戴。外业调查员证在使用中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此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调查员证介绍

  外业核查调查员证由全国土地调查办监制,全国统一编号,调查员证尺寸约为11.5cm(长)×8.3cm(宽),正面为蓝色背景,左上角标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识,正中贴有工作人员照片,照片下方印有工作人员姓名、调查员证编号及有效期限。证件背面列有外业核查职责义务和全国土地调查办联系电话(具体版式见附件)。

  三、实地检查职责

  外业核查工作人员开展实地核查,主要工作包括: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办确定的抽查区域,实地检查抽取的疑问图斑的地类、形状特征、范围界线等;检查线状地物的地类、走向等,实地测量线状地物宽度;检查补测地物与实地的一致性,实地认定“补测地物”地类、形状以及位置的准确性;实地核实“批而未用”图斑的利用现状、图斑边界、位置、面积大小等;实地检查基本农田数据的正确性;抽查耕地田坎系数样方;检查调查成果质量和精度等。

  请各地土地调查办公室对持证人员给予必要的工作协助,并配合全国土地调查办做好对持证人员的工作监督。如发现核查人员有弄虚作假、接受地方吃请及礼物等可能影响调查公正性和准确性的不当行为,请及时报告全国土地调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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