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3日)废止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规范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转运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我部研究拟定了《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
近日,墨西哥和美国等国家相继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世界卫生组织已宣布将全球流感大流行警告级别提高到五级。为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患者转运过程中传播,现就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将患者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二)急救中心(站)应当设置专门的区域停放转运救护车辆,采取洗消措施,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司机、救护车辆负责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转运工作。
(三)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站)应当做好患者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二、转运要求
(一)转运救护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专车专
用,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
(二)医务人员、司机穿工作服、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三)医务人员、司机接触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要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