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二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0日)废止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我部组织专家在《
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的基础上,结合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甲型H1N1流感最新诊疗经验和相关资料,研究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供医疗机构在临床诊疗工作中使用。
我部将继续密切关注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最新诊疗经验和研究成果,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再次对诊疗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2009年4月29日印发的《
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同时废止。2009年5月7日印发的《
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中“疑诊病例”修改为“疑似病例”。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
(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
2009年3月墨西哥暴发“人感染猪流感”疫情,造成人员死亡。4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WHO)宣布将流感大流行警告级别提高为5级。研究发现,此次疫情的病原为变异后的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该毒株包含有猪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三种流感病毒的基因片段,可以在人间传播。WHO初始将此次流感疫情称为“人感染猪流感”,但随着对疫情性质的深入了解,现已将其重新命名为“甲型H1N1流感”。我国卫生部于4月30日宣布将其纳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依照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