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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2、变更认证申请人;
  3、变更商标;
  4、在规定的产品单元内和同一设计型号基础上扩展产品销售型号和产品商标等;
  5、仅为更换证书,无需对认证企业和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
  (二)对已经获得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产品,免收相同检测项目的产品检测费。
  (三)在企业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应免于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质量保证能力相同部分的管理体系的审查,并免收相应的工厂审查费。
  (四)认证产品不涉及单元变化的扩展或者不涉及产品变化的变更,不得收取批准与注册费。按规定无需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只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证书工本费由认证机构根据证书印制成本据实收取,但每个证书不得超过10元。
  (五)整机使用已经认证的零部件,不得重复认证并收费;关键零部件报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认证机构受申请人要求,赴境外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四、收费单位收取上述费用应依法纳税。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你委应加强对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标志受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认证、检测和收费行为。同时,要科学合理划分产品认证单元,优化认证、检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六、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收取工厂审查费和监督复查费的人日数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取工厂审查费和监督复查费的人日数标准

产品名称

初始工厂审查

收费人日数

获证后监督复查

收费人日数

1

 电线电缆-电线组件

1-4

1-2

2

 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

1-4

0.5-1

3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

 置-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1-4

1-2

4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

 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

 装置的开关

1-4

1-2

5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

 置-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l-4

1-2

6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

 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1-4

1-2

7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

 置-热熔断体

1-4

1-2

8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

电器附件外壳

1-4

1-2

9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

置-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l-4

1-2

10

 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1-5

1-2

11

 低压电器-开关和控制设备

1-5

1-3

12

 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

1-5

1-3

13

 小功率电动机

1-4

1-2

14

电动工具

1-4

1-2

15

 电焊机

1-4

1-2

16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1-4

1-2

17

 音视频设备

1-4

1-2

18

音视频设备-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

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电磁兼容)

1-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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