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84号)第
九条规定,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申请退税的列名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结果办理退税。为做好上海世博会退税工作,现将上海世博会退税有关函调问题通知如下:
一、负责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的税务机关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凡以该分局名义发出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均为上海世博会退税专用函调。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管理工作,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中接到的发函单位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税务机关代码为131004600)的发函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923号)的要求,认真核实,及时回函,每一份回函均应有明确的函调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