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所有生猪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2)关闭疫点及周边13公里区域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场。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追踪疫点内在发病期间及发病前7天内售出的所有生猪及其产品。
(4)防止无关人员与生猪近距离接触。
(5)必要时可使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进行紧急免疫。
6.解除封锁
(1)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点、疫区内所有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21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
(2)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取消所采取的疫情处置措施。
(3)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翔实的记录,并归档。
7.人员防护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必要时服用抗流感药物。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诊断试剂、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对应急处置所需隔离、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等防控经费予以充分保障。
(三)技术保障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协同有关科研单位做好诊断技术和试剂研究、病毒基因序列分析等工作,对各地有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国家有关专业实验室和地方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逐步提高诊断监测技术能力。
(四)人员保障
各地应组建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各地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应协调各成员单位依照本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
七、附则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实施方案。
(二)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