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普遍建立起防汛抗台预警机制。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增强与气象、海洋和地质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关注汛情和台风等极端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汛情和台风等极端天气预防、预警信息。要利用媒体、通信等手段力争及早将预防、预警信息及措施发送到相关的每个港口、每个车站、每艘船舶、每台车辆、每个交通运输设施、每个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和每位交通运输从业人员。
四、加强巡查排险及重要设施和路段的监控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巡查频度,在汛期来临前逐桥、逐路进行排查。对干线公路、重要旅游公路和临江、沿河、山区等灾害易发公路要重点监控,切实做好排险除患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桥梁巡查检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一时难以根治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限载、限速、安排专人监测等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封闭交通,并开辟绕行线路,全力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同时,要进一步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力度,尤其是要严格禁止车货总重55吨以上非法装载车辆上路过桥,防止发生重大桥梁安全事故。
五、加强防汛抗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各自行业和区域性特点,掌握本单位、本地区的防汛抗台规律,抓住防抗重点和防抗薄弱环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暴雨、山洪可能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公路抢通和交通干道绕行方案,防止出现公路交通大面积瘫痪,对地势落差较小易导致内涝的路段,要完善排洪设施。要加强公路抢通应急队伍建设,积极组建集养护、路政、运管等部门人员为一体的应急抢险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演练,随时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对于灾情频发路段,要在现场提前准备抢险救灾必需的物料,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有效开展。省(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必要时要跨地、市调动应急抢险队伍、物资、设备和运输工具,集中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海事系统各部门要加强台风期间船舶动态监控,提醒船舶进入安全水域避风。同时,加大对停业船舶的现场巡查力度,加强锚泊安全管理。遇有险情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遇险人员组织快速有效的救助;专业救捞队伍要按照关口前移的值班待命原则,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和强度适时调整值班力量,确保专业救助力量部署最优化,救助效果最佳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汛期在建工程项目的防汛工作指导,检查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结构加固,机械设备存放,施工人员安置等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港口经营企业要针对风暴潮带来的港口增水、减水现象,做好港口物资的储运和转移工作,合理调度港口作业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