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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编号由各省级旅游局确定,可采用在许可证号码后附加一格横线和设立城市名称拼音字母代码、三位数序号组成。

  三、全国旅行社的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应该在2009年5月1日到2010年4月30日期间完成。请各省级旅游局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出境游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统一集中上报我局审核、换证并公告,于2010年2月底前将出境游旅行社备案资料集中上报我局。其他旅行社由各省级旅游局组织开展审核、换证并发布公告。

  四、现有旅行社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满两年期的起点时间,国际旅行社从我局批准其设立之日起计算,国内旅行社从《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

  五、为保持出境旅游经营服务的稳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出境游旅行社在公安出入境和驻华使领馆备案的许可证号码等不变,从2010年5月1日起,出入境和签证机关使用新的许可证号码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在为出境游旅行社换发许可证时,原许可证及其副本暂不收缴,明年5月1日后请各省级旅游局代为收缴、销毁。

  六、根据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和出境游旅行社办理备案变更等需要,我局将在换发许可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受理新的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

  七、《条例》《细则》规定的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出境旅游业务,在全国旅行社审核、换发许可证等工作基本完成后,我局将根据各地出境游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情况,分批分期进行。

  八、请各省级旅游局在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接受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备案。
  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交存

  (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旅行社换发许可证的同时,向旅行社清退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按照《条例》《细则》和我局有关保证金银行存取的规定,办理保证金存入或提供银行担保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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