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旅监管发[200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分别于5月1日和3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
《条例》、
《细则》,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旅游局按照我局确定的样式规格(见附件),立即着手设计、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外资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游旅行社”)的许可证由我局印制。我局和省级旅游局颁发的许可证套本单位公章印制,备案登记证明不套章,由接受备案机关盖章发放。根据新条例规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分社、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都不再设有效期。各省级旅游局应将上述证书制作费用列入经费预算,在颁发、换发、补发时不再向旅行社收取。
二、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一)各省级旅游局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L-”(“旅游”和“旅行社”汉语拼音的首写字母)和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北京的1号许可证号码为“L-BJ00001”);
(二)我局颁发的外资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一格横线连接“外资”二字拼音声母“WZ”后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北京1号为“L-BJ-WZ00001”);
(三)我局颁发的出境游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一格横线连接“出境”二字拼音声母“CJ”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天津1号为“L-TJ-CJ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