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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的通知

  联络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应急指挥中心承担,主要职责:
  (一)承担联络员会议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汇总、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信息以及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及时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通报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承担联络员会议议定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根据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求,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第五条 实行联络员例会制度。
  (一)联络员例会为联络员会议基本形式,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形势,针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完善应急协调机制的建议;分析评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通报、交流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和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协调和沟通时,根据联络员会议成员单位要求,可召开由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临时会议。
  (二)联络员例会和临时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印发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抄送各联络员。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应告知应急指挥中心,并委派联系人参加。
  (四)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联络员例会和临时会议,通报本部门、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向所在部门或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工作建议、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承担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情况、信息和总结报告的交流与传送。
  (四)协调办理涉及本部门或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事宜。
  (五)参加按照联络员会议要求组织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研讨、演练、调研、考察、评估等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单位)与应急指挥中心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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