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排查和处罚工作力度
各地要认真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非”责任,各级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突出地区定期开展排查,生产经营旺季要加大排查的频次和力度。强化排查技术手段,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配备、使用远距离炸药检测仪等“打非”装备,确保排查工作效果。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奖励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通过政府部门排查、基层组织监督、鼓励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窝点,消除其隐蔽存在的空间。
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处罚相关责任人员。组织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原材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也要依法视情节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批评教育。要建立“打非”工作档案,将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村、户和人员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落实责任,加强监控,杜绝非法行为死灰复燃和反复出现。
三、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和产品的相关管理,斩断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经济链条
各地要从烟花爆竹及其主要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等方面全面加强对有关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斩断非法购销原材料、加工制作、产品运输和销售的经济链条。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及氯酸钾专项治理等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烟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消除合法企业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提供生存空间的现象。
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或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的,必须追根溯源,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主要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发现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及其主要生产原材料来源渠道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单位和人员责任。
夏季即将到来,各地在认真做好“打非”工作的同时,要对高温、雷雨季节性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