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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学会关于印发《中国审计学会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经中国审计学会授权开展的其他活动。
  未经授权,中国审计学会分会不得超出上述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代为其他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为了保证上述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中国审计学会分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
  (三)开展正常业务活动所需资金。
  第六条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应当挂靠相应的主管单位并应定期向挂靠单位汇报工作,接受主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行业分会接受行业挂靠主管单位管理和监督的事项包括:
  (一)分会负责人、分会办公场所等发生变更,应当报送挂靠主管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分会年检报告,应当报送行业挂靠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其他需要报审事项。
  第七条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应于每年11底前向中国审计学会秘书处报送次年的活动计划,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并在1月15日前向中国审计学会秘书处报送上年的工作总结和年度财务决算情况。中国审计学会秘书处将其纳入中国审计学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一并提交中国审计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开展审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应当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中国审计学会报送有关情况;
  第九条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当于会议结束后20天内向中国审计学会报送会议资料、会议纪要及会议总结。
  召开上述会议涉及任免分会负责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向中国审计学会提交拟任免分会负责人人选的名单、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报中国审计学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分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主要讨论分会的重大事项。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十二条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的撤销须经中国审计学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审计学会章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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