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计学会关于印发《中国审计学会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学会,各特派员办事处理论研究会(组),中国审计学会各位理事:
为加强对中国审计学会分会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审计学会章程》的规定,结合中国审计学会的具体情况,学会制定了《中国审计学会分会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9年4月16日经会长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中国审计学会分会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审计学会分会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审计学会章程》的规定,结合中国审计学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审计学会分会,是经中国审计学会批准,报审计署审查同意,在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中国审计学会管理的中国审计学会分支机构。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是中国审计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条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的设立,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中国审计学会章程》,本着有利于拓展和强化中国审计学会业务工作,有利于推动审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原则设立。
第四条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应在中国审计学会确定的领域或行业内开展下列业务活动,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
(一)组织协调本领域或行业的科研力量,开展审计理论研究;
(二)组织本领域或行业的审计学术交流;
(三)组织本领域或行业的工作经验交流,调查研究涉及本分会业务范围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解决的途径和措施;
(四)发挥智力优势,宣传推广审计科研成果,开展本领域或行业的咨询和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