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税委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研究作出裁定。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6号(略)
2. 1,4-丁二醇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2
1,4-丁二醇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
(地区)
| 厂商名称
| 征收比率
|
沙特阿拉伯
| 国际丁醇公司
(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
| 20.9%
|
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
(All Others)
| 31.6%
|
台湾地区
| 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DAIREN CHEMICAL CORPORATION)
| 9.3%
|
台泥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TCC CHEMICAL CORPORATION)
| 9.3%
|
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
| 11.3%
|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All Others)
| 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