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渔【2009】35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推进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统一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管理数据,实现相关管理环节相互衔接,我部制定了《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
经测试,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渔船检验部分)已基本研发完成,拟于近期开始试运行。为确保新、旧系统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以下简称“船检数据”)顺利衔接,实现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管理数据(以下简称“捕捞许可数据”)有机统一,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数据清理范围
数据清理范围为所有海洋渔业船舶(包括远洋渔船和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清理的渔船信息为现行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V2.0版)中的全部渔船检验信息,包括检验发证所形成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等数据信息。
二、数据清理原则
(一)数据清理应按照现行管理权限,以省为单位,负责相关数据的清理工作。
(二)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包括非专业远洋渔船),以现行捕捞许可动态管理数据库为基础;其他渔业船舶,以现行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库为基础。
(三)新系统启用按照先整合导入先启用原则。
三、任务分工
(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二)各省(区、市)捕捞许可管理部门和各海区局负责提供现行捕捞许可动态管理数据,配合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做好数据清理工作。
(三)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远洋渔船的数据清理工作;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负责国内海洋渔业船舶的数据清理,并配合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做好远洋渔船的数据清理工作,重点配合做好非专业远洋渔船国内渔业捕捞许可数据、远洋渔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清理工作。